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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于辦理簽注 《實施細則》中規(guī)定了“《居住證》每年簽注一次。海歸落戶上海留學生落戶上海留學生戶口持證人應當在其《居住證》每屆滿1年之前的30日內,到居住地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簽注手續(xù)。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xù)的,在60天內可補辦簽注手續(xù)。申請人在辦理簽注時,應提供在滬居住地址信息和就業(yè)信息。經人保、公安部門核定同意后,給予簽注”。 《上海市居住證》每年簽注一次,與國家加強流動人員居住地管理的要求相適應。為方便來滬人員,做到一次辦理,對投靠、就讀的持證人辦理簽注時,通過居住證信息系統(tǒng)與實有人口信息數據庫的比對屬實的,符合條件的實行當場簽注。對就業(yè)、投資、開業(yè)人員,一是通過公安、人保對有效期限屆滿人員信息提前比對、數據交換,實現當場簽注;二是在互聯網上開通預約簽注,經比對核定同意后,再通知本人到社區(qū)辦理當場簽注。對居住地址發(fā)生變化或對網上比對結果有異議的,本人應當提供書面證明材料,到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 經部門核定,不符合居住證辦理要求的,將不予簽注,所持有的《上海市居住證》為無效證件,相關信息由公安部門在信息系統(tǒng)內注銷。 對2013年7月1日前簽發(fā)的舊版《上海市居住證》,在有效期內繼續(xù)有效,無需換領新證。有效期到期后,可到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簽注手續(xù),并免費換領新版《上海市居住證》。 四、關于注銷 “注銷”主要是指通過居住證信息系統(tǒng)注銷持證人相關證件信息,其所持《上海市居住證》為無效證件。 《實施細則》明確了兩類注銷情形。一是經有關部門認定后,在10個工作日內通知公安部門,由公安部門在居住證信息系統(tǒng)中注銷的情形,包括持證人在申辦時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居住證》的;持證人情況發(fā)生變更且不符合《居住證》辦理要求的;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二是由公安部門在居住證信息系統(tǒng)中直接注銷情形,包括持證人逾期60天未辦理簽注手續(xù)的;持證人已轉辦本市常住戶口的。 責任編輯:HN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