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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投靠落戶政策:上海戶口親屬投靠
上海投靠落戶政策,上海戶口投靠落戶條件,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投靠、老人投靠落戶上海最新政策介紹:投靠親屬是生活中一種常見的現(xiàn)象,“上海投靠落戶政策:上海戶口親屬投靠”,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各公安分局、縣公安局,市局有關單位:
為更好地執(zhí)行上海投靠類戶口遷移政策,現(xiàn)結合上海實際,提出如下執(zhí)行意見:
一、上海投靠落戶政策:關于子女投靠
原由上海經(jīng)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人員,現(xiàn)戶口已回滬落戶的,其子女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回滬落戶:
1.上海支內、知青人員本人未生育子女,其戶口回滬落戶前已經(jīng)依法收養(yǎng)的子女,長期隨養(yǎng)父在上海共同生活、年齡不超過25周歲、未婚、未育、無子女、在外省市未就業(yè)的,可以在養(yǎng)父戶口所在地落戶;
2.上海支內、知青人員生育的子女,因病、因傷或因身體重度殘疾而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父母照顧,與父母長期共同生活,且未婚、未育、無子女、在外省市未就業(yè)的,可以在其父戶口所在地落戶。
上海支內、知青人員無子女回滬落戶的,可以照顧一名未婚、未育、無子女、在外省市未就業(yè)、且實際生活基礎長期在上海的親生子女,或符合前述規(guī)定的年滿16周歲不超過25周歲的一名孫輩,在申請人本人擁有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投靠人如系未成年人的,應當依法委托一名上海常住戶口人員代為監(jiān)護。
外省市人員與上海常住戶口居民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1.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系非婚生,該子女取得《獨生子女證》,或其父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在父戶口所在地落戶;
2.上海一方因死亡、判刑被注銷上海常住戶口的,其與外省市人員生育的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子女,出生后一直在上海生活的,可以在上海祖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如祖父母死亡或不同意落戶的,可在本人、親屬或愿意接受其落戶人員在上海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父遷滬落戶時,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的未成年繼子,其父擁有撫養(yǎng)權滿5年,且其隨繼父在滬共同生活居住滿5年的可以隨遷。
二、上海投靠落戶政策:關于夫妻投靠
上海支內、知青人員及其生育的子女與上海常住戶口居民婚姻登記滿5年的,可以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與具有上海常住戶口的少數(shù)民族、華僑人員婚姻登記滿7年的,可以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外省市人員與上海常住戶口人員結婚后,上海一方死亡的,其與上海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上海戶籍,外省市人員未再婚、實際生活基礎在上海、外省市無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上海戶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可參照“滬府〔2009〕70號”夫妻投靠第項規(guī)定在上海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三、上海投靠落戶政策:關于老人投靠
上海支內、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員及其配偶,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或者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老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回滬落戶:
夫妻雙方均為上海外遷人員的,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1.可以同時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2.無子女的,可以同時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上海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3.外省市無子女,其在上海的子女因應征入伍、出國、死亡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銷上海戶口的,可以同時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上海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夫妻一方為上海外遷人員,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記滿10年的,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1.可以同時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2.無子女的,夫妻一方為上海支內、知青的,且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上海的合法住所處落戶;不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應在其本人擁有的上海合法住所處落戶。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隨遷,或待上海支內、知青回滬落戶后再申請;
3.上海支內、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們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4.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上海戶口的人員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無子女的,可以在他們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上海外遷人員屬單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領養(yǎng)過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上海的合法住所處落戶。留學生落戶政策
四、其他
“經(jīng)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員”是指原來有上海戶籍的人員,后經(jīng)由上海動員分配去外地,支援外地建設的支內、支邊、上山下鄉(xiāng)知青。
這些人員在申報上海戶口過程中,雖然不能提供證明文件證明其系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但其子女已經(jīng)以支內、支邊、知青子女身份回滬的,則其本人可以視為“經(jīng)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員”。
“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員”是指原來有上海戶籍的人員,但不包括上海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口,科研單位學生集體戶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戶口的人員
“外省市未就業(yè)”是指外省市戶籍人員在戶籍所在地從未就業(yè),或與戶籍所在地的工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滿5年的狀況。
“合法住所”是指具有《上海市房地產(chǎn)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租用公有住房憑證》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其他房屋憑證的房屋。
符合上海投靠類戶口遷移政策的申請人,應當征得上海被投靠人同意后方可辦理落戶手續(xù)。申請人有多個可投靠地址的,原則上應當在本人的經(jīng)常居住的合法住所處落戶。因家庭矛盾或其他歷史遺留問題造成其戶口不能落戶的,由申請人書面申請,并經(jīng)屬地公安派出所、居委會和相關部門證實的,可以在申請人本人、親屬在上海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符合上海投靠類戶口遷移政策的申請人,其戶口被批準回滬落戶時,除本規(guī)定“一、關于子女投靠”的情形外,其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
本規(guī)定的夫妻投靠政策只適用于外省市配偶是農業(yè)戶口人員,或非農業(yè)戶口的無業(yè)人員,或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或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人員。但申請人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不得投靠。
上海投靠類戶口遷移政策不適用于上海集體戶口人員。上海留學生落戶
停止執(zhí)行家庭戶“不因投靠落戶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于市政府規(guī)定的住房困難標準”的規(guī)定。
本規(guī)定執(zhí)行中,一旦發(fā)現(xiàn)申報戶口過程中,有隱瞞事實、弄虛作假行為的,上海公安機關將依據(jù)公安部《關于對弄虛作假非法落戶被注銷戶口人員在原遷出地恢復戶口的有關問題的批復》和上海相關規(guī)定,對弄虛作假落戶人員的戶口一律予以注銷,退回原戶口遷出地,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對參與弄虛作假、使用虛假材料申報戶口的人員,將依照上海誠信制度規(guī)定,將相關人員的誠信情況納入上海建立的個人誠信登記系統(tǒng)。落戶上海